最高院:发包人交付第三人装饰施工的不得再主张施工质量问题!
发布时间:2024-06-11 13:31:53

  龙8long8国际发包人未经工程验收即将工程交由第三人进行安装或装饰的,而非占有使用的,是否可以主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

  案涉工程如期完工但是未经验收,发包人将工程交付给第三人进行内部电梯设施安装、外部装饰等施工作业的,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行为,可认定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且客观上由于第三人的施工行为导致案涉工程未能保持承包人交付时的原始状态,难以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施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圣公司在接收许某交付的工程后,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天圣公司总工程师朱某、项目经理陈某与许某进行结算过程中,未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要求许某进行修复的意见。天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接收工程后向许某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及要求修复的主张。

  天圣公司截至2017年1月26日已向许某给付工程款1397万元。上述事实初步表明天圣公司认可许某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且客观上由于第三人的施工行为导致案涉工程未能保持许某交付时的原始状态,难以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案涉工程如期完工后,天圣公司将许某施工未经验收的厂房土建、办公楼、15#商业楼土建工程部分交付给第三人对厂房钢结构、办公楼、15#商业楼安装内部电梯设施,并进行外部大理石装饰施工,属于擅自使用行为,天圣公司再主张许某施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天圣公司与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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